连续6个月未居住须退回廉租房
《办法》规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应当停止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办法》特别规定,将所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房租金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房。
骗租将收回补贴或住房
《办法》规定,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如果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的房租。符合条件家庭公示两次关于相关审查公示程序,《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确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建设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最终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将予以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另外,对于政府部门在廉租房保障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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