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2月25日电(记者段博 张琳)2008年1月1日施行的《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西安市租房的流动人口,要出示婚育证明。否则,租房者和房主都将受到处罚。
据介绍,条例中规定的流动人口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流动,在西安市居住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育龄人口。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住满30日的,自期满之日起7日内要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交验婚育证明。未及时交验的,由居住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责令其限期交验或补办。逾期拒不交验或不补办的,将处罚款。对于违反规定向没有婚育证明的育龄人口出租房屋的,计生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已婚流动人口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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