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万先生则认为由于陈先生的违规装修,自行将房屋分成9间由他人居住,改变了房屋作为民用房的性质,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其违法行为,并且停电也仅持续了数天,陈先生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合同应当解除,但对陈先生的其余诉请不能同意。万先生还反诉了陈先生,要求陈先生支付租金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作为承租人,在出租人万先生向其提供了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后,应按约定及法律规定,依照租赁物的性质,进行妥善、合理的使用,而根据本案所涉租赁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来看,陈先生的拦隔方式及分装电表的行为,均明显超出了对房屋进行正常装修和使用的范围,虽在合同订立时陈先生曾将房屋用途向出租方告知,但此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行为并未事先向出租方具体说明并取得出租方同意,采取的装修方式也显然超出了承租方的预计。为保护出租方合法权益,万先生有理由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方停止不适当的装修改建行为、解除合同并由承租方承担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故对万先生之诉请可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陈先生需将房屋恢复原状,并向万先生支付大部分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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